问题 | 民法典城市楼房多少年的居住权 |
释义 | 《民法典》对城市楼房居住权期限未作规定,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为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并且抵押人仍有权进行开发和建造建筑物。民法典对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的延长有说明,但未明确具体期限,不过建设用地期限可以无限延长且免费续期,不会对居民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城市楼房多少年的居住权 民法典对城市楼房多少年居住权没有作出规定,而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是70年。 《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吗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 民法典只对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的期限延长有了相关的说明,并没有明确告知具体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根据土地使用途径不同有些许差别,不过建设用地期限可以无限延长而且是免费续期,所以不会对大家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下城市楼房居住权的保障与限制 民法典下城市楼房居住权的保障与限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被赋予了一定的保护,以确保居民在城市楼房中的合法居住。这种保障包括对居住权的法律认可、居住权的行使和维护等方面。然而,同时也存在一些限制,以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例如,居住权可能受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益的限制,或者受到法律规定的居住年限的限制。此外,城市楼房居住权的保障与限制还需要考虑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因素,以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民法典下城市楼房居住权的保障与限制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复杂问题。 结语 民法典对城市楼房居住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抵押人仍有权进行开发。民法典下城市楼房居住权的保障与限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平正义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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