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现行刑法对私放在押人员罪既遂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私放在押人员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私放在押人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犯罪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