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在遗嘱分割完成后,继承人便可依据各继承人协商确定的具体遗产分配结果办理继承公证。
 一、继承公证书的出证
 继承公证书的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一)出证条件如下:
 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三)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二、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1、公证当事人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问清当事人是否在订立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会将协议给双方看,如果一方不识字,可以由公证员念给他听,并且在公证存档的谈话笔录中写明。
 2、法院没有权利解除公证,只有采纳与不采纳,撤消公证书只有本公证机构和司法局有权撤消。
 3、赠予自己财产与他人,无须他人同意。对依法办理的房屋赠予公证,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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