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没有法律规定 工伤 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工伤职工一次性 工伤保险 待遇进限于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对象是 劳动能力鉴定 为 一至 十级伤残 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鉴定结论作出时即可向 社会保险 机构申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对象是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的五至 十级工伤 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有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工伤职工 退休 时虽然也劳动关系终止,但法律 法规 明确规定不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仅限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