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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头合同是否构成诈骗
释义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因此,口头合同是否构成诈骗要看合同内容是否是双方最初协商同意的。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条款未明确在客观上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从立法者的本意应理解为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应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1、主观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比如资金周转困难,购买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
    2、客观构成不同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设空壳公司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设备条件等,行为人是根本没有的,这些只是欺骗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骗对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诈骗轻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贸易公司在没有落实上游资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资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虽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但从整个过程来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3、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其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便会销声匿迹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更不会归还财产或赔偿对方那个损失。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会愿意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一房二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一房二卖”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主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卖房者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意图,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打算交房,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房款,其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是客观上是否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形式,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作为合同违约的民事纠纷,往往是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产生纠纷后能够全额返还购房款,或主动、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退还相应房款。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在表现形式上则是行为人在收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拒不退款,或携款逃匿,或用于挥霍等致使房款无法返还。
    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关键涉及主客观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就“一房二卖”而言,由于行为人在卖房过程中必然要隐瞒房子已经被卖或者被抵押的事实,因而具有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因此其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一房二卖”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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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