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责任的特点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通常情况实行过错推定,一些情况实行严格责任;行政责任承担形式多样化。不同之处:首先是他们追究的违法的行为不同,一个只是一般的违法一个是犯罪,其次就是追究的单位是不一样的,是不同部门的职责,一个行政机关一个是司法机关。然后就是他们所依据的法律也是不一样的,一个是行政法规一个是刑法,最后就是法律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当然刑事责任要严重的多了,甚至可能会是死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