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票没盖章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