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经仲裁或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一般保证人才负责;保证人要约定保证的责任,否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1、民法典规定,保证人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后,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只有一般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2、若保证人为债务担保,则需约定保证的责任。若未约定,则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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