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
释义 | 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 1.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引起的诉讼; 2.商事案件,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3.劳动争议案件; 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包括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能用简易程序吗 目前暂无发回重审简易程序规定,因为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二、商事合同涉外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规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按照《涉外管辖规定》执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l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三、我国案件的类型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对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区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简单来说,上述三种案件,有以下区别: (一)刑事案件,是指审理犯罪的案件; (二)行政案件,是指审理民告官的案件。 (三)民事案件,是指审理私人之间民间争议的案件。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之外,都属于民事案件。具体包括:合同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商业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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