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2、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3、不属于开采国家或省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4、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5、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条 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