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快递别人领走了谁赔偿 |
释义 | 销售者 快递被别人拿走了应当请求销售者赔偿货款及邮寄费。 在最高法新闻通气会上,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表示,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销售者已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消费者请求销售者赔偿已付的电脑款及邮寄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快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销售者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快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消费者关于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合同相对性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快递公司是要向寄件人承担快递丢失、损毁的赔偿责任的! 具体有两种赔偿方案,一种是根据《邮政法》规定的一般运输风险赔偿方案,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种赔偿方案通常会导致寄件人所获赔偿甚少,因为很多寄件人都没有对商品进行保价或者保价额低于邮件价值,曾经就有媒体报道过某女士将价值大约15万的包裹通过某物流寄出后,却被送往旧衣回收公司销毁,并且某物流只愿意按保价赔300块钱的新闻。 但其实这并不是唯一的赔偿方案,这个方案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适用: 1、快递企业对快递的丢失或损毁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快递企业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保价规则。 如果符合上述某一种情形,寄件人可以向快递公司主张按物品原价索赔(违约责任)。比如快递员在快递发放的时候并没有核实收件人身份,导致快递被冒领,法院通常会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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