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调整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2、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再由当地财政补贴。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四、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该通知主要精神如下:一是经国务院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14号文件精神,同时考虑到我省失业保险费由地税征收的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草拟了《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送审稿)。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 2、全省失业保险费率虽然阶段调低。但全省领失业金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降低标准。目前,我省月人均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67元。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全面落实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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