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
释义 | (一)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委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区、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外省、市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七)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县、顺义县、平谷县、密云县、怀柔县、昌平县、延庆县等远郊区、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 内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仲裁委员会移送的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给区、县仲裁委员会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理地区的,由用人单位一方工商登记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区、县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分布在不同区、县的部分行业中无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一、异地劳动争议去哪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具体如何确定,如下所示。 1、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2、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3、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4、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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