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的驳回复审可以做几次 |
释义 | 1、专利的驳回复审只允许做一次,复审委员会的答复或者修改只有1次机会。 2、复审程序本身就是对审查部门驳回决定的救济,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的时候都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并陈述专利性理由;但对于同一份驳回决定程序上只给了一次通过复审救济的机会,如果不服复审决定,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结果一般就是维持复审决定,或者判决撤销并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后一种情况下会出现多于一个的复审决定,但不应当认为两次复审;是一次复审经过诉讼产生了两份或多份复审决定,后作出的复审决定实际上相当于撤销了先前的复审决定,生效的只有最后一份)。 一、怎么提起专利无效诉讼 当专利被受到侵害时,常用的救济方法是申请专利无效。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可以延续至专利权终止。由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会影响专利权终止前的一些事项,因此可以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为专利行政诉讼,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 二、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 1、对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纠纷时;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5、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6、工伤保险案件; 7、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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