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
释义 | 一、食品侵权是什么 食品侵权不仅仅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会造成精神损害。基于此,食品侵权应界定为:经营者,生产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基于一个侵权行为或多个相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在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中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和标准,导致食品存在可能侵害人身体健康的缺陷或者危及间接受害人身体健康的缺陷,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及生命权,使一个或多个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的损害。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具有故意、恶意、擅用职权或轻信可以避免伤害的加害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权益有所损害,法院据此为据判给被害人的赔偿应超过被害人实际所受损害。 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食品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食品侵权地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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