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四、《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诉讼案件情况而定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证人有义务作证,涉及到重大的犯罪事实,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是必须要出庭作证的,否则是需要追究证人的法律责任的。 一、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严重不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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