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条比较性规定并以孰小原则确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原则,必须同时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举个例子给大家就清楚了!例如:公司当年发生招待费100万元,收入2000万元,则:100×0.6=60万,2000×5‰=10万,则税前只允你扣除10万元,100-10=90万元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接上例:假如公司收入为20000万元,则20000×5‰=100万元,则税前允许你扣除60万元,100-60=40万元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