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司法协助有什么内容? |
释义 | 简单的来说,刑事司法协助也是属于司法协助的一种。一般的来说,刑事司法协助可以分为我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司法机关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两个方面,他们的内容都是相同的。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六项: 1、代为送达文书; 2、代为调查取证,包括代为听取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辨认等; 3、移交证据,包括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赃款、赃物; 4、通报诉讼结果,包括通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不起诉、判决或裁定的内容等; 5、承认与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6、涉外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二)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 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2、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3、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4、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5、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 一、刑事自诉案件起诉应递交的材料是什么 (一)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分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二)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2、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3、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三)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3、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4、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五)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1、自诉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自诉人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证明手续。 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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