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中介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房屋买卖中介的法律责任如下:第一、不得有不依法、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第二、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未完成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第三、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赚取差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一、房屋中介的合同内容有哪些 房屋中介的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房屋的基本情况; 3、房屋的租金; 4、佣金; 5、双方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中介取得业主差价合法吗 房产中介赚取差价是违法的。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房产中介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吃差价”实质是不法房产中介采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非法获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房屋中介的合同内容有什么 房屋中介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分别是: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房屋的基本情况; 3、房屋租金; 4、佣金;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体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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