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时间摔倒,引发自己疾病发作,算不算工伤?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的七种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工作前后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或事故、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般不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工作场所事故导致健康问题,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作场所事故导致健康问题的认定是否属于工伤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确认该事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以及是否与工作职责相关。其次,对于健康问题是否属于因工致残、因工致病的范畴也需要进行评估。此外,还需考虑事故的直接原因、影响因素以及医学证明等方面的证据。综上所述,对于该情况的工伤认定需要综合法律规定、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工伤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与工作职责的相关性是重要考虑因素。同时,对于健康问题是否属于因工致残、因工致病的范畴也需要评估。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以便准确判断该情况的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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