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那些无法追缴的非法所得 |
释义 | 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只能追回非法收入,对于合法收入无法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转让或销毁财产,也可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分析 如果法院没有追回非法收入,则只能终止。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只能追回非法收入。没有非法收入的,只能终止。法院不能执行个人的合法收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以前转让财产销毁财产的,也可以执行。合法财产只能在罚款的情况下执行。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拓展延伸 无法追缴的非法所得:法律的边界与挑战 在现实社会中,存在一些无法追缴的非法所得,这给法律界带来了边界与挑战。尽管法律体系努力追求正义,但某些情况下,追缴非法所得面临着困难。这可能源于国际法律的限制、法律漏洞、隐秘的资金流动等因素。这种情况下,法律体系需要面对如何平衡追缴权益与法治原则之间的冲突,同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此外,加强对非法所得来源的调查与打击,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追缴效率也是应对挑战的重要举措。通过不断探索、改革和创新,法律的边界将得到拓展,以更好地应对无法追缴的非法所得问题。 结语 法律界面临着无法追缴非法所得的挑战,但我们应该不断努力寻求解决方案。尽管存在国际法律限制和资金流动的隐秘性,但我们需要平衡追缴权益与法治原则的冲突。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追缴效率以及打击非法所得来源的调查,都是应对这一挑战的重要举措。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创新,我们可以扩展法律的边界,更好地应对无法追缴的非法所得问题。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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