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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景点商标抢注行为频发的原因
释义
    1.旅游景点经营方和管理方商标意识薄弱。不少景点的投资开发商、经营者和管理机构在对旅游资源进行规划、开发和经营时,只重视旅游景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景点的开发利用,忽视对旅游景点商标的注册、开发和使用,未实现旅游开发与商标注册同步进行。
    2.景区的高知名度引发搭便车行为。旅游景点往往具有厚重的文化沉淀和广泛的品牌认知度,与普通商标相比,商业、文化价值更高,升值空间也更大。因此,有的商标抢注入动辄注册几十甚至几百个景点商标,以期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利用景点名气销售自己的商品,
    3.三权分离现状制约景区商标工作开展。旅游资源一般实行三权分离的管理制度,即所有权归国家,管理权分属不同管理机构,经营权则属于投资商或经营者。这种三权分离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充分、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但也会造成谁都不管的局面。例如,由于经营有一定期限,而商标注册费及续展费需由申请者交纳,景点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不高,对景点商标遭抢注也反应冷淡。
    一、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适用条件:
    1、争议商标由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构成或者含有该标记。考虑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等标记的知名度。
    2、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核)定商品或者服务上没有显著特征,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地或者其它特点发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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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