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对以下 刑事申诉 应当受理: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不服本院 诉讼 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可以 申诉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死亡的近亲属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