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立法中,我国公司法已经考虑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社会现象,并设法通过立法禁止类似的行为。,在《公司法》第二十条中有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包含以下要件:,① 为了逃避债务,主观上认为,公司负债过多,通过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制造公司亏空的现象,将原公司业务等装入新公司。,②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如将原公司的人员、业务等装入新公司,以新公司与债权人不存在法律关系为由,逃避债务。,③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类行为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之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若不是出于真正的“两块牌子”的制度设计,很容易构成人格混同。,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