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