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院医疗事故置患者死亡应当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体如下: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 3、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4、鉴定组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一、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部门是医学会。具体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二、医疗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是否一样 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不一样。区别如下: 1、启动程序不同。医疗事故中的技术鉴定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双方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是一种独立于行政鉴定和自我鉴定的鉴定,由双方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2、鉴定人员构成不同。医学鉴定人员由当地省级医学会设立省级医学专家库,当地市级医学会设立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为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人员由司法机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