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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跨部门或者跨地区侵权纠纷的处理
释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发生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管理部门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因此对同一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由不同的行为人在不同的地点完成。那么专利权人到底该请求哪个专利管理部门来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首先应请求侵权产品制造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当制造地不明时,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对于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应请求该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货物抵达港口所属地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就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即违背专利权人的意志,以欺骗他人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通过广告宣传或者其他方法,将自己的非专利产品谎称是利用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
    间接侵权是指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国际上已有不少国家的专利立法或司法实践对间接侵权作了规定,如美国规定,诱导他人侵权以及为他人侵权作准备的,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我国现行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但随着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增多,间接侵权也逐渐出现,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多起间接侵权的案件。
    二、如何判断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有法定的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进口了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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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9: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