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房福利被单位收回的合法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使职工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法律分析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其中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如今,不断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拓展延伸 分房福利被单位收回后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 分房福利被单位收回后,您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您的权益。首先,您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分房福利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其次,如果劳动仲裁未能解决争议,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阐述分房福利被收回的违法性,并要求法院判决恢复福利并赔偿损失。此外,您还可以咨询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请注意,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指导。 结语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单位收回福利分房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获取准确的指导。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二(四)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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