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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的共同收养有什么规定
释义
    一、民法典的共同收养有什么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收养子女的法律程序
    1、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5、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6、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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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4: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