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探究" |
释义 |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在一人所犯数罪中,以最重刑罚为基础,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我国刑法典规定,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居于主导地位。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1年(拘役)或3年(管制)。 法律分析 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依据《刑法典》的规定: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具体的限制加重规则为以下三种: 其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例如:某犯盗窃罪处5年,犯抢劫罪处13年,犯诈骗罪处9年,则在13年以上20年以下(总和刑期27年)处刑。 其二,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其三,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结语 限制加重原则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原则,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根据该原则,对于犯有多个罪行的个体,判决宣告的主刑应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在一定限度内加重其他刑罚,作为合并处罚的规则。具体规定了不同刑种的限制加重规则,如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拘役不超过1年,管制不超过3年。这一原则的运用能够在保证刑罚公正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处理多罪并罚的情况。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二)受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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