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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标人签订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有效吗
释义
    若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则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为无效。当事人应按中标合同各自履行权利义务。
    风险提示:为了避免结算风险和杜绝包工头等转嫁风险搞投机,要尽量杜绝把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更不要为了一点可怜的管理费允许他人挂靠,因为那是“百分之几的收益,百分百的风险”。如果存在转包、分包或挂靠,要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向实际施工人处派驻监督人员,作好质量、工期控制,尤其做好财务控制。
    与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与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项目部属建筑公司的内设临时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责任和义务由建筑公司承担。
    工程施工备案报批备案的合同有效吗
    1、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无用,备案合同仅办理手续用,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根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效力如何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通容过招投标签订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否则是无效的。
    个人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有效吗
    劳务施工合同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均应当有效。
    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个人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有效吗
    个人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效。生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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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8: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