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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请病假工资应该怎么算?
释义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当地政策进行执行。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通常会按医疗期计算,工作不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的工资。工作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通常为六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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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