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月内可以几次探视离婚权? |
释义 | 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探视权的时间,不受次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探视权会被取消的情况包括探望人患有重大疾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道德败坏等。探望权的行使应遵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 法律分析 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探视权的时间,不受次数限制。 1、一般探视权规定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月也就四次,但这不是绝对的,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双方可以进行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以及学习时间,所以一周一次为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什么情况下探视权会被取消 1、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存在一些对子女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绝探视的。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视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视权的理由。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 结语 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探视权的时间,不受次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探视权也有被取消的情况,如探望权人患有重大疾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道德败坏等。在行使探望权时,应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时间,并与对方协商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探视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子女的利益和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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