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启动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程序的三方面: 应由医生患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去医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患者的受害程度,根据受害程度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然后根据等级进行事故赔偿数额。受害人应去得到国家允许的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受害程度出具过失行为的报告,然后针对报告的结果讨论是否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组织鉴定。 应由国家承认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鉴定。 受害人应去得到国家允许的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受害程度出具过失行为的报告,然后针对报告的结果讨论是否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组织鉴定。 应由法院要求鉴定的。 医疗事故主要是指因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所存在过失导致伤害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必须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通常情况下确定成为医疗事故之后,就需要商量赔偿方面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有无必要伤残鉴定 1、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有必要做伤残鉴定,医疗事故赔偿的数额,与伤残的等级有关。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二、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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