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迁出本村后,则不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首先其要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当事人已将户籍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其生活保障、就业渠道亦不依赖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故其不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费。
该内容由 王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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