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物业费出现以下情形能不交:(1)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2)物业服务收费明显不合理的;(3)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2、(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