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列车上对拒绝补票的人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列车前方县、市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但不能超过无票人员的到站。 2.车站对列车移交的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按章追补票价,对当时无力补票的应设法通知其单位或家属帮助补交票款。 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