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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期限规定有哪些变化?
释义
    本文介绍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分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期限变化
    工伤认定期限变化,指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一定时间内需要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30日内应当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达到规避工伤保险的目的,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或拖延受害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种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提交。对于逾期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可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还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是否认可申请。如果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决定认可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该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期限变化可能会导致一些用人单位或个人规避工伤保险责任。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及时处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以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和公平。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需要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适当延长申请时限。因此,单位应当遵守这一规定,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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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