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的调解程序 |
释义 | 法院调解离婚程序的核心内容包括:调解的开始有两种方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法院主动依职权调解;调解的进行由审判人员主持,包括听取双方陈述、查明事实、引导协商、提出建议方案;调解的结束有两种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结束,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协议或作出裁判。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选择调解或直接审理判决。 法律分析 (一)、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离婚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法院调解离婚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当双方在离婚的过程中,有任何纠纷无法解决的时候,都是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儿离婚诉讼就是走法定的程序进行离婚,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进行调节。如果都不愿意调节的话,就直接进行审理判决。 结语 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开始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法院主动依职权调解。调解进行时,审判人员应认真听取双方陈述,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并引导协商解决争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应记入笔录并签名确认。调解的结束有两种情况,一是达成调解协议,一是调解不成。对于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及时审查;对于未达成或不被认可的,法院应恢复审判并作出裁判。在离婚过程中,若纠纷无法解决,双方可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根据意愿调节或直接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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