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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雇员是按照雇佣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生活中,很多交通事故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赔偿责任的承担也是不同的。雇员基于雇佣关系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该条司法解释为雇主行使追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雇主对雇员行使追偿权的责任形式与追偿范围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两方面因素对案件作出裁决:
    1.雇主向雇员追偿采取严格过错责任。即雇员对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交通事故中的重大过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般指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以及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等)。当雇员按雇主的要求履行职务时,如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存在违约,也就不应承担责任,雇主无权追偿;
    2.雇员的赔偿数额慎重裁量。即使雇员存在一定过错,一般也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往往参考雇主所受的实际损失、雇主和雇员的受益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以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为裁量的基础。
    一、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不确认劳动关系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造成人身损害的,按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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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3: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