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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法官办案程序
释义
    

法律主观:
    


    执行法官不执行,当事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
    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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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