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执行法官不执行,当事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 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