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能判缓吗? |
释义 |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能判缓的,一般适用缓刑必须同时满足第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有悔改表现,第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第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若法定量刑档在三年以上,一般是不会宣告缓刑的,但特殊情况时也有例外。那么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还需要坐牢吗?实际上是不需要的,缓刑不会收监,犯罪行为人依然有人身自由,宣告缓刑,但宣告缓刑对于某些犯罪分子而言,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论处,根据具体情节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指的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职务进行欺骗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管理活动,这是区别于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本罪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管理活动,这是区别于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2)主观上出于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为了骗取某种职位、政治待遇、荣誉待遇,或者为玩弄妇女而骗取爱情等。不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冒充的,不构成本罪。 (3)客观上实施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大员冒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一、招摇撞骗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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