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什么时候执行? |
释义 | 1.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2.如果是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执行。 一、减刑期间如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1、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3、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减刑如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如下: 1、因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罪犯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当相应缩短;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等于主刑,同时执行。因此,减刑后被判处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等于减刑后的管制期,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3、被判处有期徒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应当相应缩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何理解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理解是永久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嫌疑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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