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董事长无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董事长并无职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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