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由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院进行院内会诊,签署转外地就诊建议书,经医院医教科确认同意,并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方可转外地就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