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月工资因没活放假,放假期间扣工资合法吗 |
释义 | 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属于违法行为,侵犯劳动者工资权。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标准,一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二是看用人单位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无过错的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资的法定理由的,就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的侵犯。 拓展延伸 放假期间工资扣除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放假期间工资扣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如果放假是由于雇主原因导致的,例如工作量不足或者企业经营困难,雇主可以与员工协商达成共识,对工资进行合理扣除。然而,扣除的比例应当合理,并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次,如果放假是由于员工个人原因,例如请假或者违反纪律规定,雇主有权扣除相应的工资。但是,扣除的金额应当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符,并且需要提前告知员工。总之,放假期间工资扣除需要依据劳动法规定,并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且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工资,则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关于放假期间工资扣除,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合理扣除工资,但扣除比例应合理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的扣除应与违规行为相符,并提前告知员工。总之,放假期间工资扣除需依据劳动法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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