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集中建设、配建的具备销售条件的人才安居住房,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进行供应,租期五年内可享受优惠租金。人才租满五年可向产权单位以优惠价格申请购买该房屋的产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人才安居住房取得产权五年后方可转让,取得产权不满五年需退出的由原产权单位优先回购。A类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的。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第一条 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的。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