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学文献”是否必须出示原件 |
释义 | “医学文献”是否必须出示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这是否表示用作证据的“医学文献”必须出示原件 我要用一些医学书籍如《普通外科特色诊疗技术》、《临床血管外科学》、《普通外科特色诊疗技术》、《黄家驷外科学》、《外科护理学》等的相关论术来指证医院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难道需要购买这些书籍来核对复制品吗这些可是需要很多鈛的大部头书。而且,除了医疗纠纷诉讼要用它们外,我不再需要它们。 不知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问题到底是如何处置的 律师解答: 可以不需要原件。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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