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2、、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3、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4、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5、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6、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 第一条 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第二条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第三条 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第四条 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第五条 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六、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