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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
释义
    法定代表人冯*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凤,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勇,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所长。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华,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炜,男,汉族,1939年12月8日出生,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首席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塔院12号6楼5门403号。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纯,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副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人定湖西里。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英,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产品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工体西里3楼406号。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玛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简称自动化所)、乔*华、蒋*炜、戴*纯、吴-英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20日和2004年2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凤、孟*勇,被告自动化所的委托代理人林-峰、李-默,被告乔*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峰、李-默,被告戴*纯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峰、曾*风,被告蒋*炜和吴-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峰、曾*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
    我公司是开发、销售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单位,以“计算机辅助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ERP)为主要研发项目,该项目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我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商业秘密。为了使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合资经营合同》第17条对保密内容和范围都作了详尽的约定。被告自动化所作为我公司股东之一也受此条款的约束。被告乔*华、蒋*炜、戴*纯、吴-英,均在我公司担任过要职,乔*华任市场销售总监,蒋*炜任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技术和销售工作),戴*纯任技术总监,吴-英任研发部经理,也是主持新一代(ERP)CAPMS9开发项目的负责人。他们均与我公司签订了有保密条款的“聘用合同”和“职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承诺书”。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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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15:16